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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wǎng) 電動車商情網(wǎng)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7-7-9 8
7月2日,南京大陸鴿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狀告江蘇省淮安市淮海電動車大賣場業(yè)主孫某某、江蘇省常州市武進超越電動自行車廠商標侵權一案,在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孫某某被判停止銷售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被判立即停止生產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 原告大陸鴿公司訴稱,大陸鴿是原告在電動自行車上使用的注冊商標,被告孫某某在淮安銷售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生產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對原告大陸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再生產、銷售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賠償原告30萬元,賠償原告調查取證費用1650元,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孫某某答辯稱,其不知道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商標侵權行為,其憑直覺和常識,也無法判斷出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商標侵權行為。在銷售超越電動自行車廠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時,其已經要求第二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提供相關生產手續(xù),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商標注冊的相關材料,已經盡了審核義務。原告請求賠償30萬元無事實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答辯稱,其所使用的商標已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經依法受理并初步審查,本案應中止審理。其使用的新大陸鴿商標與原告使用的大陸鴿商標存在明顯區(qū)別,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不構成商標法上的近似。原告請求賠償30萬元無事實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大陸鴿商標為南京天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2005年11月14日,原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自南京天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處受讓該商標。2007年3月28日,原告至被告孫某某處花費1650元購買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一輛,該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為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被告孫某某在經銷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前,曾經銷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其在經銷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時核實了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的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新大陸鴿注冊商標受理通知書。 法院認為,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使用的新大陸鴿商標與原告的大陸鴿注冊商標在文字上僅有一字之差,構成近似商標。被告超越電動車廠在相同商品電動自行車上使用與原告近似的商標,容易在相關公眾中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局雖然已經受理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提出的新大陸鴿商標注冊申請,但并未核準注冊該商標,故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要求中止訴訟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孫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孫某某辯稱其不知道其銷售的新大陸鴿牌自行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被告孫某某曾銷售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其在被告超越電動自行車廠沒有出示新大陸鴿商標注冊證的情形下銷售與大陸鴿商標近似的新大陸鴿牌電動自行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至被告孫某某處購買新大陸鴿電動自行車一輛,該購買行為實際是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進行的取證行為,買賣關系不具有真實性,被告孫某某應當返還原告購車款1650元,原告應將其在被告孫某某處購買的新大陸鴿電動自行車一輛返還給孫某某。原告申請法院酌定判令被告賠償損失30萬元,但在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損失的情形下,法院認為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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